近期,裕安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诉称: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09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5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1月1日婚生女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彼此性格差异大,无法沟通,常为琐事争执,导致感情淡薄。现原、被告已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5月因琐事争吵,双方分别外出打工至今,原告遂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原告诉请离婚,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张驭)来源: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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