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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执法人员粗暴执法将被注销资格

2012-02-03 08:54:23 来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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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重庆日报消息 2月2日,市长黄奇帆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在行 政执法过程中粗暴执法,辱骂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滥用职权,乱管滥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政执法资格将被注销,同时还要吊销其执法证。被吊销执法证件 的,不得重新申领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为从严控制行政执法人员准入门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办法规定,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执行 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申领和持有执法证,不得上岗执法。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资格条件,行政执法机构中在编在 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年度考核合格的,才能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同时规定了不得申请确认资格的五种情形,包括:不直接从事 行政执法工作的;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办法还 建立了行政执法资格期限制度。为了促使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学习,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办法借鉴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关于“人民警 察执法资格等级有效期为五年”的要求,规定行政执法资格不实行“终身制”,而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为5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资 格有效期届满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新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办法还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如不出示的,相对人没有配合义务。

    由于部分执法人员的不文明执法行为,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损害了政府形象,为了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办法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弘扬法治精神,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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