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孔晶晶)学校放假期间,小学生擅自进入校内玩耍摔成九级伤残,学校因事发当日是双休日而拒绝赔偿。2013年7月29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涛的法定监护人、被告罗山县某小学对原告刘亮的各项损失分别承担70%(14万元)、10%(1.8万元)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5日(系星期六)下午3时许,被告罗山县某小学校门未落锁,也没有值班人员值班,原告刘亮及被告李涛等几个小朋友进入学校校区,翻越滑梯外围防护栏进入玩耍,在玩耍过程中,被告李涛将原告刘亮从滑梯上推下摔伤。在此期间,原告及被告李涛的法定监护人均未在场陪同监护。原告受伤后,急诊于罗山县中医院,后转入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脑外伤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顶骨骨折,出院时又被诊断患有癫痫。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李涛在玩滑梯时将原告推下摔伤,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其自负次要责任。事发当日虽为双休日,校方未锁校门,没有值班人员值班,任由儿童进入校内,翻越滑梯外围防护栏入内玩耍,学校作为校区滑梯的管理者,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其滑梯外围虽设有防护栏,但事发时作为年仅六岁的原告及其他儿童可以翻越滑梯外围防护栏入内玩耍,因此可以说明学校的防护措施不到位,故学校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案情,由原告、被告监护人,被告罗山县某小学分别按20%、70%、10%承担责任。(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