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李莹 方志淮)小辉和小明系某中学在校学生,平时表现不错,却因为讲义气,二人把同学打成重伤。近日,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小辉和小明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2012年12月18日20时30分许,小洋与同学大为因琐事在校园内发生纠纷,与小洋关系较好的小辉和小明得知后,即来到学校门口,持木棍对大为进行殴打,致大为脾破裂被摘除。经法医鉴定,大为的损伤属重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辉和小明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大为经济损失199000元,取得了大伟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小辉和小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小辉和小明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二人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小辉和小明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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