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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消费者向“无理拒退拒换”说“不”

2014-03-11 10:11:10 来源:信阳日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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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锐

    编者语:一年一度的“3·15”又到了!3·15消费维权月期间,信阳日报社民生部将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新消法,将各种维权案例给予公布,同时与各职能部门携手共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4年1月浉河区消协接到家住信阳市浉河区消费者赵某投诉,称其于2013年11月在信阳某家电卖场(以下简称经营者)购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其型号为td70-1412,价值为6100元,在使用4天后,洗衣机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赵某要求换机,经销商提出为消费者修理,拒绝换机。消费者不同意此建议,双方协商不下,消费者赵某遂到浉河区消协投诉。

    浉河区消协接到投诉后进行了相关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洗衣机在消费者购买后7日内出现无法正常开机故障,符合《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自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之规定。

    调解中,浉河区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经营者违反了《商品修理、更换、退换货责任规定》第一条“商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的三包责任”与第二条“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之规定,浉河区消协指出经营者存在三包过错责任,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如下调解意见:1.经营者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2.建议经营者在今后的销售过程中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及义务。

编辑:zcm来源:信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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