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存折后不是四处寻找失主,而是冒用他人之名将钱取走。7月25日,新乡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处赵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赵某是延津县小潭乡某村村民。2013年7月的一天,赵某与本村村民周某开车到新乡县朗公庙镇收小麦。经周某的熟人李某介绍,他们来到一村民郭某家收麦子。当时正值中午,郭某赶着上班,就把卖麦子一事交给了李某。装完车后,周某和赵某开车来到延津县高寨乡将小麦卖掉。赵某在卸小麦时,发现收粮车车斗内有一个塑料袋包着的铁盒,打开后发现内有4个存折、身份证等物品。当时天色已晚,他悄悄将铁盒装入口袋带回家中。
第二天上午,赵某带上存折,找到姐姐一起来到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由于捡来的存折和自己的粮食补贴存款折一模一样,赵某便取出一个存折,以郭某的名义用粮补的公用密码试了试,果真取出了1.2万元。随后,他又让姐姐从另一个写着荆某(郭某的妻子)名字的存折内取出2100元。
事发后,被害人郭某通过周某向赵某询问存折下落,赵某称未见。
案发后,赵某家人将钱退还给郭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赵某犯罪后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分析:
赵某获取他人存折后,不该见财起意,产生非法占有存折内金钱的主观故意,并冒领了存折内的1万多元存款。诈骗罪的构成必须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前提。本案中,赵某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冒充郭某及其爱人持存折,利用估猜的密码先后两次在信用社取款,主观上有隐瞒真相骗取存款的故意,客观上向信用社隐瞒了不是郭某本人前来取款的真相,使信用社上当受骗,误以为是郭某本人前来支取,将存款支付给了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法官提醒大家:生活中不少人都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捡到存折去取钱不会构成犯罪,希望此案能给大家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