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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有多少版权话题值得关注

2012-12-28 16:37:30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作者:刘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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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题三 著作权是不是私权

  国家版权局3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中的第46条,删去了原法中“关于权利人特别声明后不得随意使用”的条款,由此引发了“著作权是不是私权”的争议与讨论。有著作权人和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私权,但草案让这个私权“被限制”“被代表”“被定价”了,是不合理的。而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则回应说,“著作权是私权,但又不仅仅是私权”,因为现代著作权保护制度在产生之时,就对著作权进行了限制。

  正方

  王自强表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普世价值。我们难以想象任何国家会将公民任意一个合法享有的有形财产,在一定时间后就将其强行转变为全社会的共有财产;也难以想象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在不经其同意并不支付报酬的前提下供社会和公众任意使用。但是,即使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这个所谓的“私权”却破了这个例。现代著作权保护制度产生之时,就对著作权进行了限制:一是任何作品到了一定的期限就进入公有领域;二是在特定的情况下社会和公众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作品。

  他认为,著作权法律制度之所以如此设计,其理论依据是:第一,任何一个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作品)都是在前人智力成果的基础上产生的,任何一个当代作品都凝聚了前人的或思想、或观点、或方法、或表达等智慧;第二,受著作权保护的智力成果,是全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在尊重著作权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要促进这些作品的广泛传播,使广大公众最大限度地分享这些财富。

  反方

  音乐人宋柯称,《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三项人身权利和十几项财产权,说明著作权是“私权”,而增加特殊针对录音制品的第46条,配合第48条,是要化私权为变相垄断的“公权”。宋柯建议恢复原法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真正全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有人认为:“作品是否会广泛流通,其实只是著作权人的私事,犯不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费心”。“对著作权人而言,私权再小也是私权”,“不能进一步剥夺著作权人仅剩的私权。”

  延伸阅读:由于不同利益主体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产生争议,也由于社会各界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认知存在差异,加上法律草案本身的客观局限性,这些都是产生分歧意见的原因。作为私权,但又不仅仅是私权的著作权,既要保护智力创造,也要鼓励知识传播;既要反对市场垄断,也要防止权利的滥用,这才是修法的目的所在。

编辑:xynews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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