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令禁止在婴幼儿食品中添加菊粉和乳矿物盐
杭州一消费者与某厂商对簿公堂,索赔1.3万元
成长快乐乳钙Q片添加了违规成分?
厂商喊冤:这是糖果,不属“婴幼儿食品”,对人体无害
以39.9元每盒的价格在超市购买了两盒成长快乐乳钙Q片,杭州消费者胡先生发现产品包装上标注含有菊粉、乳矿物盐两种成分。
查找相关资料后,胡先生得知国家明令禁止在婴幼儿食品中添加菊粉和乳矿物盐。于是他找超市要求退一赔十,结果遭到拒绝。
工商部门调解无果后,胡先生将超市(第一、第二被告华润万家浙江总公司、华润万家滨江超市)和快乐乳钙Q片生产厂家(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和杭州吉典食品有限公司)告到杭州滨江区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其各种损失1.3万余元。
官司昨日下午虽然最终以生产厂家同意退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为条件和解,但胡先生觉得自己心中的疑团还没有解开。
配料表中,发现婴幼儿食品禁用成分
胡先生今年27岁,他有个不到两岁的儿子。今年4月27日,他在滨江逛超市时购买了两盒养生堂“成长快乐牌乳钙Q片”(又名“成长快乐牌乳钙混合胶型凝胶糖果”),胡先生说东西是买给儿子吃的。
两盒产品共花了79.8元,付款后胡先生仔细查看产品的配料表,这才发现该产品的配料中包含了菊粉和乳矿物盐成分。
胡先生说,经过查询,早在2009年卫生部发布的相关标准中,明确指出菊粉可以使用在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3岁及3岁以下儿童)食品;同时卫生部2009年第18号公告,也明确指出乳矿物盐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胡先生特别提到,“成长快乐牌乳钙Q片”非但在包装盒上未注明婴幼儿禁止食用,反而在外包装上写着“2周岁以下儿童需在家长的指导下服用”。
“包装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这明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胡先生认为,这可以理解为生产厂商有意诱导消费者去联想该产品是适合婴幼儿食用的。
厂商喊冤:卖的是糖果,不是“婴幼儿食品”
“成长快乐牌乳钙Q片是糖果而不是婴幼儿食品”,生产厂商回应说。他们认为,胡先生可能是混淆了国家食品分类,认为只要是婴幼儿能吃的食品都是“婴幼儿食品”,或者认为食品上标识“婴幼儿可以食用”就是婴幼儿食品。
生产厂家认为,婴幼儿食品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已有明确界定,根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F食品的分类系统,与婴幼儿相关的食品归属为第13类“特殊膳食用食品”。而成长快乐牌乳钙Q片则归属为第5类“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不是第13类的“婴幼儿食品”,因此该产品中有新资源食品“乳矿物盐”,符合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生产厂家提到,卫生部200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批准乳矿物盐、牛奶碱性蛋白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其中乳矿物盐以乳清为原料,经去除蛋白质、乳糖等成分而制成,其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而新资源食品指的是在中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对人体无毒无害的物品。
菊粉和乳矿物盐含量究竟有多少?
在胡先生的起诉中,他要求超市退还79.8元货款,并且10倍赔偿798元,同时赔偿其因诉讼所产生的打印费、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2315元,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对于胡先生的起诉,四被告均认为,他们有合法生产、销售的资质,产品的生产要求和技术标准都达到国家相关规定,检测也都合格,而胡先生的起诉属于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因为胡先生在工商部门调解时曾提出要求超市一赔一百赔偿以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精神损失要求。
不过“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这一说法遭到胡先生的驳斥,胡先生解释说,在退一赔十合理要求遭拒后自己曾直接到法院要求立案,但法院表示得先经由工商部门调解,他觉得时间会拖得太长,于是故意抬高“价码”,他料到会遭被告拒绝,这样方便向法院起诉。
四被告认为,退还货款应当以消费者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即消费者在使用涉案产品后发生了实际的人身财产损失。但在本案中,原告一方没有发生任何身体不适或财产损失,其退还货款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过法庭调解,第三第四被告(生产商)同意退货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官司当日了结。在庭审结束后,胡先生和记者都向生产厂家提出,成长快乐乳钙Q片菊粉和乳矿物盐含量有多少,而菊粉和乳矿物盐婴幼儿食用多少会给健康带来影响,生产厂家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