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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10月1日起实施 获领队证需要从业2年以上

2013-09-09 10:04:55 来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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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讯(记者邝晓霞)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布关于《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对旅游相关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旅行社设立,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导游证和领队证的取得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旅行社导游数不得低于职工总数1/5

    通知要求,现行旅游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规范,与《旅游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旅游法》的规定,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旅游法》的规定作相应调整;现行旅游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规范,与《旅游法》对旅游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旅游法》的规定。2013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其全部或者部分在10月1日之后(含10月1日)履行的,该履行行为应当符合《旅游法》的规定。

    关于旅行社设立方面,通知指出“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在2014年10月1日前,应当具备《旅游法》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

    用“保证金”赔偿按原规定执行

    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权益损害进行赔偿时,按《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旅行社无力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请,经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行社拒不垫付的,由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通知还指出,导游资格考试继续按现行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是指订立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未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申请导游证,应当依法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依法成立的导游协会、旅游协会成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内设的相应工作部门。

    关于领队证的取得方面,通知明确,相应的学历,是指大专以上学历;相应的语言能力,是指与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相对应的语言能力;相应的旅游从业经历,是指2年以上旅行社相关岗位从业经历。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领队证的人员,在2016年10月1日前,应当具备《旅游法》规定的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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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旅游合同规范佣金结算禁止另外收授或变相收回扣

    商报讯(记者王辉通讯员符同庆)9月6日,海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和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出台《旅游规范佣金合同(示范文本)》,要求海口旅游企业在旅游购物过程中遵照使用。

    依据新《旅游法》中对旅游购物的规定,海口在新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旅行社应安排旅游团队到已纳入旅游佣金结算体系的旅游经营单位消费,不得在佣金结算的同时另外收授或变相收授回扣。同时,旅游景点或以接待旅游团队为主的旅游购物和其他旅游消费场所,不得私下或通过其他变相的方式向除旅行社之外的其他方支付旅游拥金,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中还约定,旅游购物点应当对旅游商品的基本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说明和描述,保证其出售的旅游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

    海口中旅主要负责人告诉记者,合同建立起了海口旅游团队购物市场的串联利益分配模式,即商家—旅行社—导游,其中约定不属于旅行社组织的客人,购物点不得向组客者支付佣金,不得向组客者支付停车费、人头费,不得采取提供免票、礼品、餐券等方式变相提高佣金支付比例。“这斩断了黑导的生存空间,合同在保护游客的同时也保护了我们旅游社的合法权益。”

    合同从即日起在海口全市的旅游团队购物场所使用。 (国际旅游岛商报 邝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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