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消息(董王超)与女友确定恋爱关系后遭到了女方家人的反对,于是怀恨在心纵火报复。4月16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放火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杜某(男,农民)经人介绍结识了罗山县楠杆镇檀岗村的女青年刘某,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后因刘某的父母强烈反对而分手,刘某于今年年初另与他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对此,杜某一直怀恨在心。
2012年2月19日晚,杜某乘坐出租车来到了刘某所在的檀岗村,决定放火烧毁刘家新建的住房。次日凌晨,杜某翻墙进入刘家的院内,用打火机将院内堆放的杂物点燃后,迅速逃离了现场。大火烧毁了张家三间房屋和价值4万余元的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因与女友恋爱遭反对,即纵火报复烧毁被害人新建的住房,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于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