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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车“吻”上电动车 电动车主受伤获赔

2012-05-19 08:52:28 来源:信阳晚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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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消息(特派记者 王志杰 通讯员 谢运东)小客车车主开车不慎,“吻”上电动车,致电动车车主受伤,脾脏被摘除。幸而肇事车主在保险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被害人的损失均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5月17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侵权纠纷,依法认定客车车主路某对此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判处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胡某各项损失72625.08元。

    法院查明,被告路某系固始县桥沟乡张集村人。2011年1月29日14时10分,路某驾驶五菱牌小客车沿国道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固始县胡族铺镇街道移动公司门口路段时,撞上前方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致车主胡某跌倒受伤。随后,胡某被送往固始县胡族铺镇卫生院。经诊断,胡某系脾脏破裂,卫生院为其做了脾脏摘除手术,原告共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等7052.30元。

    案发后,固始县交警大队就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告路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胡某负次要责任。

    出院后,原告对其伤情申请鉴定,系八级伤残。

    法院另查明,被告肇事车辆五菱牌小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依法办理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路某驾驶车辆不慎撞上原告电动自行车,致原告八级伤残,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依法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且案发时在承保期内,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范围内履行赔偿责任。原告受伤住院,花费了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实际费用;原告因伤致残,产生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法定损失,均应依法得到赔偿。法院遂依据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zcm来源:信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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