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夏惠凤)新县四男子致富不走正道,干起了盗伐林木勾当,日前被光山县人民院分别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5000元。
2012年7月3日,余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岳某某伙同邹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乘坐岳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携带手锯等伐木工具窜至光山县南向店乡王母观林场,伐倒杉树61株,然后截成2米长的短木,雇请殷某某的货运汽车,由邹某某押车运至县城。7月4日早晨,邹某某将盗伐的树木卖给光山县木材经销商何某某,得赃款5000元由五人平分。经鉴定,被告人盗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7.4287立方米。案发后,四被告人与同案人邹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即林木所有人经济损失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并结合被告人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及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对四被告人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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