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驾驶机动车行为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确立了车辆实行右侧通行的原则,是我国车辆通行的基本原则,其他通行原则均以此为基础和前提。
(一)驾驶机动车切勿超速行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危险路段行驶,冰雨雪雾条件下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二)机动车应如何安全超车: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l条机动车车道的道路上,当发出超车信号,前车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三)驾驶、乘坐机动车要系安全带: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碰撞对人的惯性力,减轻和避免乘客在车内翻滚、碰撞而造成的伤害。
(四)驾驶机动车如何安全掉头: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在没有标志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