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吕志豪 吴未未)固始县一对夫妻发生婚姻纠纷,因孩子抚养问题双方父母吵嘴、厮打,导致二人轻微伤、一人轻伤。其中致人轻伤者受到刑事处罚。2013年10月28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被告人何某的女儿与戎某的儿子发生婚姻纠纷。2012年9月18日19时许,戎某到何某家商讨其儿子离婚后的小孩儿抚养问题。因话不投机,二人发生争执、厮打,何某将戎某打致轻微伤。戎某气恼不过,打电话叫来儿子赵某。赵某赶到何家后,辱骂并持木棍殴打何某,将其面部打致轻微伤。何某一怒之下持刀捅向赵某胸部,致赵某轻伤。
2012年9月24日,被告人何某在固始县城陈元光广场被固始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赵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固始县司法局出具书面意见,称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愿意对被告人实施帮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该事件因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对事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及双方已经和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