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吕志豪 吴未未) 一出租车司机发动汽车时因未注意车前玩耍的孩童,造成该孩童受伤死亡。在赔偿被害方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后,2013年11月27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轻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驾驶自家五菱之光出租车,到固始县黎集镇长湖村曹庄居民组廖某家帮助其拉空调到城关维修。在将空调抬上车后,张某未注意到正在车前玩耍的廖某女儿,而发动汽车。结果,车辆挤压廖某女儿头部,致使该孩童受伤,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该孩童系被钝器挤压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张某赔偿被害方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且所在社区愿意落实矫正措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