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博
5月13日下午,信阳中院民三庭上演一幕“乾坤大挪移”——当庭现场上,互为原被告的双方当事人不仅兑现86万元调解款握手言和,而且双方分别将两面锦旗送给主审法官。
这起纠纷是我市有史以来第一起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的典型案例。2009年4月至12月间,湖北人王某、徐某、杨某经协商一致,共同出资在固始合伙筹建灰沙砖厂。2010年6月14日,三合伙人达成分伙协议,由王某出资购买徐某、杨某的股权,该厂归王某所有。当天双方签订了《股权收购合同》,由王某支付徐某、杨某股金396万元。后来,因王某拖欠146万元股权转让金余款,徐杨二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全额支付余款及利息。王某则另案起诉徐某、杨某,诉称该合同系自己在受欺骗下签的字,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扣除股金40余万元。双方的请求先后得到了原审法院的支持。
徐某、杨某不服该判决上诉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民三庭“博士法官”余继田主审。余继田从其研究方向“法律方法”中找到了两全其美的破解思路,即:一旦将固始法院的股权转让金执行案件与本院审理的股权变更案件合并调解成功,双方均可实现诉讼的目的。但是,由于本案的原、被告均不是本地人,又均在外地做生意,余继田只能通过电话联系。在无数次的电话沟通中,余继田既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又正面引导双方站在对方的角度去审视问题,经过近1个月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