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牟利 害人害己
2011年12月22日,张某伙同他人在固始县陈集乡臧集村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张某等人在开设赌场期间,从中牟利约3万元。2012年1月6日,张某同伙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2年2月15日,张某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近日,固始县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及其同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及其同伙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吕志豪 吴章科)
义务帮工受伤 获得赔偿
今年3月,新县黄某用耕机义务帮朋友耕地时,被耕机绞伤,致其双腿骨折。黄某受伤后被送往新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7908.10元。事故发生后,黄某仅收到朋友1000元现金赔偿,于是黄某将朋友起诉至新县法院。近日,新县法院判决黄某朋友赔偿医疗费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黄某用耕机为被告耕地,双方事前未协商报酬,事后原告也未领取报酬,应认定为无偿帮工。原告本人在未经过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技能培训的情况下操作未经过安全查验的农业机械,因操作不当遭受人身损害,本身也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曾 强)
毁坏歌厅财物 受到制裁
2012年12月18日,邓某酒后在罗山县城关镇一家KTV内与他人发生纠纷,邓某将该KTV内的吧台、茶几等物品砸坏,并打伤KTV工作人员。经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邓某毁坏的财物价值26000元。近日,罗山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董 霞)
盗窃名贵古树 获刑三年
2012年12月11日夜晚,温某伙同他人到光山县殷棚乡青龙村,将原告所有的一棵近200年树龄的紫薇树偷走,以19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该树又被以75000元转卖到安徽省芜湖市。经鉴定,该树价值为116000多元。案发后,温某的亲属及同案人的亲属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0000元,取得了原告的谅解。近日,光山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伙同他人盗窃名贵紫薇古树,价值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赔偿了原告的损失,取得了谅解,被盗的古树已成功移栽,得到了保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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