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电磁炉、药罐办案的法官
商城县法院民二庭法官孙治国因患病正在服用中草药,该药需要用传统药罐进行煎服,一天需要煎服三次,外出服用该药极其麻烦。有个案件需要去外省调查取证,在该案开庭时间临近又无他人替代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孙治国请示领导同意后携带电磁炉、药罐与同志们一起远赴山西省太原市调查取证。
在调查取证期间,孙治国利用清晨、中午午休及夜晚睡前时间煎药、服药,在白天上班时间则跟随其他同志一起外出调查取证。他们不仅顺利地查清了案件的相关事实、取到了相关证据,而且他也没有因为办案而耽误一天的服药。(蔡瑞明 邹建中)
男子醉驾撞警车 怕追查逃逸中致一死一伤
2012年10月24日夜,甘某醉酒后驾车,向后倒车移位过程中碰撞到光山县公安局巡防大队执勤车辆,因惧怕警车追查,继续驾车向东逃逸。逃逸过程中,将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简某撞伤,并致自行车后座上的简某某(生于2001年11月8日)倒地,头部与地面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后甘某不顾他人的阻拦,在倒车后又轧过简某某身体继续驾车逃逸。
当夜甘某被抓获归案。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甘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先后共赔偿被害人损失31.3万元。
日前,光山县法院公开审判这起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张志勇)
建筑工程层层分包 工人摔伤四方担责
2012年初,李刚(化名)欲盖一栋三层住宅楼,就将该工程承包给常冬(化名)施工,常冬又将其中的木工活分包给赵志(化名)施工,赵志聘请张强(化名)干些木工活。同年6月2日,张强在该工地上干活时不慎从飘板上摔下,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先期住院治疗、检查费共花去15629.1元。
7月3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楼房所有人李刚、承包人常冬、分包人赵志分别承担20%、20%、40%的责任,分别赔偿原告张强的损失33096.25元、33096.25元、66192.51元。(董王超 刘俊)
子女成年后仍可追索抚养费
父母在小芳10岁时就离婚了,从那时起小芳便一直跟随父亲生活,母亲则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今年,小芳考入大学后,母亲便以小芳已年满18岁为由不再支付抚养费,因此,小芳将母亲李丽诉至法院,请求母亲继续给付抚养费直至自己学业结束。
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虽然小芳已经年满18周岁,但其现在是高校在校生,确无独立生活的能力,因此被告李丽作为母亲应当负担原告小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宋鹏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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