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孔晶晶)男子喝得酩酊大醉,为了寻找“乐子”,借着酒劲豪气冲天,捡起石头就砸向路边的轿车。8月16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明(化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明喝醉酒后回家,看到妻子开的小吃店门前停放有两辆轿车,他借着酒劲采用脚踢和捡石头砸的方法,将该两辆车的大灯、后视镜、中网损坏。经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辆车损失价值为5900元。案发后民事部已调解达成协议。另经审理查明,12月5日,两名被害人与被告人王明达成调解协议,并对王明予以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与两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朋友聚会小酌几杯本无可厚非,但酒后闹事就不可取了,轻则引起民事纠纷,重则触犯刑法,请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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