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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法院宣判首例食品安全案

2014-07-25 10:33:48 来源:信阳日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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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李霞)近日,新县法院宣判该县首例食品安全案,被告人金某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金某在新县千斤乡南金村经营一家杂货店。2013年10月份,金某从一名男子手里购买了50千克盐并卖给本村村民。2013年12月11日,新县盐业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金某杂货店内食盐可疑,并在该杂货店内查获盐产品半袋34千克。经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所查获的盐中碘含量项目不符合GB26878-2011标准要求,标准要求碘含量21-39mg/kg,所查获盐中碘含量为2mg/kg。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证实,信阳市辖区属于严重缺碘地区,在缺碘地区使用碘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盐,会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

    金某辩称:“有天夜晚10点左右,有个男的给我送了一袋盐,我也不认识他,他说你这个小店少不了,我当时就是抱着有人买就卖,没人买就自己留着腌咸菜用的想法,从那人手中买了袋50千克的粗盐。农村人还是喜欢用这种粗盐腌制咸菜,我自己也用过。现在知道我的行为违法了,要是早知道事情的严重性,我怎么也不会这么做,我认罪。我现在已经59岁了,家庭也比较困难,儿子还未成年,希望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被告人金某销售碘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盐,其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合议庭在充分考虑被告人在案发后和庭审中,均能坦白认罪,又系初犯、偶犯等具体情节,以被告人金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zcm来源:信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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