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光明)近日,潢川县检察院在开展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成功纠正了一起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案件。
姚某因犯贪污罪,2011年6月13日被潢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因姚某于2011年6月20日经信阳市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为高血压病Ⅲ期,心肌梗塞,潢川县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5月12日潢川县法院对姚某委托信阳市中心医院对其重新进行鉴定复查。
通过审查案卷,潢川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发现潢川县法院对姚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依据的信阳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显示仅有两名鉴定人参与鉴定活动,严重违反了《河南省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办法》第二十一条“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必须有三人以上进行”的规定。2014年6月26日该院对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向潢川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潢川县法院对姚某目前是否具有保外就医情形重新进行刑事诉讼医学鉴定。2014年7月3日信阳市中心医院对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进行了补正,增加了一名鉴定人,并给出最终鉴定意见。
经审查,该院认为现在姚某的病情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且刑期未满,应当予以收监,随即向潢川县法院提出了收监的建议。目前,姚某已被依法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