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小东)近日,光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官某赔偿原告光山县某公司经济损失24094元。
今年3月22日上午,刚满18周岁的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行驶至光山县官渡河开发区某公司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的小轿车径直撞向该公司大门及门垛,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后官某驾车驶离现场。后经光山县交警部门认定,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官某因自身过错对原告光山县某公司的财产造成损害,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又因被告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更换大门及门垛地板砖的24094元费用应由被告承担,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被告对其年少轻狂的违法行为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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