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张社军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廉洁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日前,中央第八巡视组在河南巡视后向省委反馈意见中指出,河南组织人事、法院系统等腐败案件增多。这无疑是对河南法院乃至全国司法系统振聋发聩的警醒,同时也表明司法廉洁建设形势的严峻与任务的艰巨。对此,人民法官要清醒认识,深刻剖析,采取措施,认真解决,坚决筑牢清廉司法的思想防线,让司法公正与清廉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亮丽风景。
要清醒看待司法廉洁的形势。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如果在寻求司法救助的过程中,当事人遭遇了司法不廉洁的伤害,就意味着最后的希望破灭,这对当事人而言不仅仅是一个官司的胜负,而且会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毋庸讳言,司法不廉洁问题在司法领域依然存在,从已经揭露出的问题看,公检法系统在行使国家司法权中,“吃拿卡要”现象远未禁绝。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六难三案”专项治理活动并下发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初衷就是要治理司法不廉问题。中央第二批巡视组巡视河南后,在向河南省委反馈巡视意见中指出“河南法院系统”腐败案件增多。对这种现象,各级领导和全社会应有客观的估价。一方面要看到司法不廉的问题的确在司法活动中存在,一方面要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危害,正确把握司法机关的廉政建设形势,增强司法廉洁建设的危机感和责任感。
要深刻剖析司法不廉的成因。司法不廉有其深刻的社会影响侵蚀和内部管理教育缺位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上流行的以金钱为标准衡量人生成败的社会价值观、不良的生活方式等,无不通过各种途径冲击着司法人员的理想信念堤坝,动摇着司法人员坚守公正甘于清贫的司法操守。一些政治敏感性差、职业操守意识不强、自我管控约束力弱的司法工作人员,很容易在这种泥沙俱下的社会改革大潮的裹挟下,迷失方向,同流合污,甚至走向腐败。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黄松有、曾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李宝金等一批法官、检察官贪腐被查的事实,充分说明这一点。同时,在司法机关内部,一定程度存在诸如思想教育的形式化、监督约束的被动化等问题。外部环境的恶化与内部机制的弱化是司法腐败案件增多的共同原因,对此不可不查。
要高度警惕司法不廉的恶果。司法活动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追求的是社会公平正义。虽然司法活动的内容与金钱有大量直接联系,但是其本身却不能用金钱来交换。一旦司法人员以获取物质利益的多少来判断争议是非,司法不公就在所难免。所以,司法不廉首先动摇的是司法的公信力。司法权威的形成,要靠合法的侦查、正确的公诉和公正的裁判。司法活动是党领导下的维护社会稳定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因腐败而产生的司法不廉、司法不公,必将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同时党的威信也会因司法腐败而受到伤害。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自身更是司法不廉的直接受害者。实事求是地看,司法腐败的问题在司法活动中只是个别和特例,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是清廉公正的。但是,正如一滴墨水滴进一盆清水中产生的效果一样,极个别人的不廉行为直接导致了社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形象的质疑。近年来,因司法不廉不公引发的涉诉信访、媒体曝光和司法人员被查的案例,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形象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要切实施筑牢司法廉洁的防线。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并非不治之症。政治清明、用权清正、司法清廉是我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底线,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的保证,法院系统必须切实采取措施坚决守好廉洁底线。一要加强教育。教育不是万能的,放弃思想教育则如打开潘多拉魔盒,自私和贪欲就会在司法实践中横行。法院系统要加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经常性,增强说服力、感染力和震撼力,从思想深处树立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意识,培育廉洁司法的习惯。二要严格管理。要发挥案件管理的各种机制作用,使合议制度、审管制度、评查制度和审委会、检委会研究案件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用规范司法来预防司法腐败。三要落实监督。司法不廉行为的发生再隐秘,也会有表现,贪腐行为必然留痕迹。对这类现象,只要痛下决心,发挥各类监督手段的作用,就可见微知著,防患未然。对出现的问题,也必须硬起手腕,坚决查处,形成强大的外部震慑威力,营造内外清明的公正司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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